投诉人1: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号
投诉人2:安徽达飞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迎江大道北侧原沈巷社区办公用房***室
被投诉人:************
地址:重庆市*龙坡区杨家坪正街**号附4号**楼2号
****年1月2日,我局收到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铁公司)和安徽达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安徽达飞公司)的投诉书,投诉项目为“芜湖塔桥多式联运基地配套公路集疏运工程(*期)*标段”(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被投诉人为本项目代理机构。投诉人因对异议回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受理,现已调查终结。
*、投诉事项及诉求
(*)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回复不符合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存在双重标准,未能做到公平公正,投诉人称,有理由怀疑某些专家评委是带着目的参加本次评标。
事实依据1:被投诉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条和招标文件第*章总则1.4.2条规定“由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为依据,认为安徽达飞公司的资质项中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组成的联合体资质被认定资质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被否决投标。投诉人认为“同*专业”指的是联合体各成员针对某*项目各自提供的某*专业资质,而非招标人要求的所有资质。本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或以上)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或以上)的独立法人,投诉人联合体牵头单位称中铁公司提供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及资质,安徽达飞公司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完全满足招标文要求。类似项目****年**月2日公示的芜湖经开区银湖公园品质提升工程项目国家级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科技孵化中心项目,投标人资质要求: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或以上)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或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定标备选单位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单位:安徽西郊建设有限公司),经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安徽西郊建设有限公司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与本次招标情况*致,但并未被否决投标。
事实依据2:按照被投诉人回复的逻辑,芜湖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昌海公司)不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中建*局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建*局*公司)和昌海公司组成联合体,应该被认定的资质为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也应该被否决投标。
事实依据3:经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投标人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项中也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按照被投诉人回复的逻辑,也应该被否决投标。
(*)投诉人诉求
1.取消定标备选单位公示,对所有投标人标书进行复评,做到公平公正。
2.调查本次参与评标的专家是否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恶意否决投标。
*、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经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条和招标文件第*章总则1.4.2第(2)项规定,中铁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安徽达飞公司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且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未明确联合体各单位的专业分工,未明确安徽达飞公司不承担市政公用工程部分的施工。故评标委员会*致认为以上两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资质认定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被否决投标。国家级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科技孵化中心项目相关投诉内容未在异议中提出,故不能予以答复。
投诉事项2:经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条和招标文件第*章总则1.4.2第(2)项规定,中建*局*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昌海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以上两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协议中明确了联合体各单位的专业分工,中建*局*公司承担本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部分的施工,昌海公司承担本项目建筑工程部分的施工。故评标委员会*致认为以上两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资质认定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未否决其投标。
投诉事项3:该投诉事项未在异议中提出,故不能予以答复。
*、投诉事项核查情况
本项目招标人为*************,代理机构为************,招标控制价*****.***元,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本项目于****年**月7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开、评标,****年**月**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本项目对投标人资质要求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或以上)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或以上)的独立法人;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联合体单位总数(含牵头单位)不得超过 2 家,须以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或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为牵头人身份投标。本项目招标文件第*章投标人须知1.总则1.4.2第(2)项规定“由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中铁公司与安徽达飞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中铁公司为牵头人。经查阅中铁公司与安徽达飞公司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中铁公司提供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该资质证书显示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等。安徽达飞公司提供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该资质证书显示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等。经查阅中铁公司与安徽达飞公司联合体投标文件《联合体协议书》,中铁公司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格,承担本项目施工**%专业工程,安徽达飞公司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格,承担本项目施工**%专业工程。
调查期间,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出具《关于芜湖塔桥多式联运基地配套公路集疏运工程(*期)*标段投诉协助处理的意见》载明:(1)对联合体单位资质判定标准为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由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或以上)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或以上)资质。根据联合体成员之间的联合体协议书,来认定各自承揽的工作内容、范围和相应的专业;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所承揽的工作内容,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在专业方面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和资质证书来认定其承揽的专业。中铁建设公司和安徽达飞公司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安徽达飞公司同时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承担**%的专业工作。因此该联合体资质被认定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的要求。(2)中建*局*公司与昌海公司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昌海公司只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作。中建*局*公司具备市政特级资质和房建特级资质,昌海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结合其投标文件及联合体协议书内容,中建*局*公司与昌海公司在市政资质中并非以同*专业组成联合体,因此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经查阅中建*局*公司与昌海公司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中建*局*公司为牵头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该资质证书显示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昌海公司提供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该资质证书显示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经查阅中建*局*公司与昌海公司联合体投标文件《联合体协议书》,中建*局*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格,承担本项目全部市政相关专业工程,昌海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格,承担本项目全部房屋建筑相关专业工程。
投诉人关于芜湖经开区银湖公园品质提升工程项目国家级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科技孵化中心项目相关投诉、以及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资质情况的投诉内容,未依法进行异议。
以上内容有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投诉人投标文件、相关投标人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出具《关于芜湖塔桥多式联运基地配套公路集疏运工程(*期)*标段投诉协助处理的意见》、投诉人投诉书及异议函等为证。
*、处理决定
投诉人在投诉中列举了3点事实依据。其中事实依据1中关于类似项目、以及事实依据3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资质情况的内容,未依法进行异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投诉,不予受理:(*)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之规定,应依法不予受理。关于投诉人列举的事实依据2,中建*局*公司与昌海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资质等级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结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诉人投标文件,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组成的联合体资质认定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的要求”,该认定并无不妥,亦未发现代理机构异议回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条“(*)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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